案件結果 | 調解成立 |
案件類型 | 消費者債務清理 |
受任律師 | 李耿誠律師 |
案件起源
本件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協助當事人進行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當事人因投資失利向5間銀行借款(含房貸),累積欠款金額約288萬元;當事人從事開店餐飲工作,每月平均收入3萬。
律師解說
與當事人會談後,決定先向法院聲請前置調解。
註:
1.債權人中若有金融機構,債務人應「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或向住居所地之法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151條)
2.實際支出與收入,不成比例協商(調解)會有問題。
3.若有擔保品之債務,銀行一般比較不會列在協商內(視個案狀況)。
【承辦心得】
本件調解成立。原當事人願以每月5,000元為還款金額(不含房貸,因房貸為擔保品,銀行一般比較不會列在協商內),此外,因張先生已近60歲,依照銀行還款能力之最高年齡規定,張先生僅能以10年還款能力算。後續與銀行承辦人員通電聯繫,最終達成共識,於第二次調解庭時以每月10,305元、120期,利息3%償還方案調解成立(房貸不列入償還方案,需正常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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