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妻指控丈夫平時限制她與外人交友,若房事不如意就出言侮辱,甚至不讓她睡覺,更常以自殺及威脅家人造成她罹患精神疾病,去年下半年搬離分居,並以丈夫讓人終日處於不安恐懼中,明顯已達一般人均難忍受之程度,已構成「不堪同居之虐待」,訴請離婚。
問題一、夫妻沒有同床義務嗎?
答:沒有。
我國民法僅規定夫妻要同居一室,並無規定有行房之義務。另外需注意的是,夫妻雖已結為夫妻,仍為獨立之個體,各自保有性自主權,因此,如夫或妻之一方違反對方的意願強迫行房,則有涉犯刑法妨害係自主之虞。
問題二、本案法官怎麼說?
答:高院法官認為,陳限制妻子交友,致妻深感壓力,再依證人即兩造長女在地院出庭作證:指父母間未有溝通,父親不想衝突嚴重,就不講話或離開現場,可能父親看不出來他需要認真關心他們之間的問題,母親也無法再給太多心力去處理這樣的問題,足證兩造間確已長期缺乏有效溝通互動機會,夫妻間感情實已日趨淡薄,客觀上已達於喪失維持婚姻意願程度。
加上陳妻亦已無意再共同生活,拒絕修補兩人關係以維持婚姻生活,難期待兩造日後仍可相互扶持繼續經營婚姻,互信基礎已失,且感情冷淡難以回復,客觀上任何人處於此種情狀,均已無回復可能,合議庭因而認為陳妻訴請離婚有理,應予准許。陳姓男子仍可再提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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