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婆婆夜闖洞房、挑撥離間 媳婦「受夠了」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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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劉姓婦人10多年前結婚後,才知道丈夫是媽寶,婚前還和婆婆同一個房間睡覺,20多歲仍由媽媽照顧生活起居。

劉婦向法院指出,新婚期間婆婆關愛兒子的心意未減,經常夜闖洞房、對兒子噓寒問暖,弄得夫妻神經緊張和睡不好,對她敵意也很深,經常有意無意指責她「把兒子搶走」,還叫丈夫「要常常罵、媳婦才會乖」,丈夫多次當著婆婆的面對她大小聲、什麼髒話、粗話都罵出來,似乎「罵給婆婆看」。

劉婦還指出,婆婆還常挑撥離間夫妻感情,防她如防賊,家裡的大小事務都不讓她插手,連生活費都叫丈夫少給點,她一直忍氣吞聲,如今兒女已念高中,可以半工半讀,她才訴請離婚。

問題一、只要無法共同生活都可以訴請離婚嗎?

答:不是。

按我國民法關於裁判離婚之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1重婚。2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3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4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5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6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7有不治之惡疾。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10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11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問題二、本案法官怎麼說?

答:法院審理時,劉婦在法庭上說「這些年她受夠了」。劉婦丈夫承認因「生活鎖事」罵過妻子,但只是夫妻吵架,沒有感情不和。

劉婦的兒女作證:「祖母會挑撥一些小細節」、「只要祖母一回來,爸就對媽大小聲、罵難聽的話」等,法官採信兒女說法,以婆婆挑撥離間,造成夫妻婚姻難以維持判准離婚、兒女監護權歸母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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