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酒店正妹踩空墜地亡 大樓主委、總幹事判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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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某商場3年前發生酒店正妹踩空墜地摔死案,高等法院認定大樓管委會和保全公司沒有善盡管理責任,未將出事地點逃生門外6樓樓梯間通風口所設置已脫落的鐵板封閉,以致余姓女子酒後摔落地面傷重不治,今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管委會主委葉璁叡和總幹事黃世榮各6月徒刑,均得易科罰金18萬元。可上訴。

問題一、何謂業務?

答:按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而言,至於執行此項業務,有無報酬,是否賴以為生,均與業務之成立無關;又其主要部分之業務,固不待論,即為完成主要業務所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亦包括在內,且此項附隨之事務,不問其與業務係直接或間接之關係,均屬於其所執行業務之範圍(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295號判決意旨及同院71年度台上字第1550號判例參照)。

問題二、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高院認定,葉璁叡為管委會主任委員,黃世榮受僑樂公司指派擔任管委會總幹事,二人負責督導、指揮僑樂公司派駐之值班警衛執行工作,均為從事業務之人。

本應注意大廈各樓層逃生門外,樓梯間通風口所設置鐵板,均應保持處於封閉狀態,以免人員由各通風口及連通之天井墜落地面,而生危險,2人皆未善盡檢查、保養和維護責任,以致該大廈樓梯間2、4 、6樓的通風口鐵板均有脫落、毀損情況,而未進行修護,對余女死亡結果,有業務過失致死的刑事責任。

參考: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 矚訴 字第 13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 矚上訴 字第 5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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