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畫完眼線竟角膜刮損 她告彩妝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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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底,蔡男替女客戶畫眼線時,女客戶不斷叮囑,指雙眼曾動過雷射手術,要求蔡男畫眼線時要小心,過程中女客戶也曾短暫反映眼睛不適,但仍繼續讓蔡男畫完雙眼。事後女客戶眼睛持續不舒服,就醫後發現角膜刮損,她認為是蔡男畫眼影時不慎弄傷,怒控蔡男業務過失傷害;蔡男應訊時則指出,他當天只畫上眼皮,並未觸及女客戶的眼睛。

問題一、本件為何不起訴?

答:台北地檢署認為,蔡男畫眼線的位置確實位於上眼皮而非角膜,考量沒其它證據證明女客戶的角膜傷勢與畫眼線有關,認定罪證不足,今將蔡男不起訴。

問題二、來看看相關判決怎麼說?

答:刑法第284 條第2 項所謂業務上之過失傷害者,必須行為人業務上之過失與傷害之事實,確實具有因果關係,始足當之,如無法證明傷害與業務上之過失有因果關係或係行為人就業務上有任何之過失時,自難以該罪相繩。(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 易 字第 1231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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