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姓父親指控次子對已逝妻子不孝,認為他沒資格擁有妻子財產繼承權,梁子否認不孝,表示一切糾紛是父親不滿媳婦,甚至在他結婚大喜的登記日對他提起民事訴訟,給他難看;新北地院法官從梁父及長子口中得知,梁母疼愛次子,沒表達過要剝奪其繼承權,判決梁父敗訴,可上訴。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被告並無對於被繼承人有任何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被繼承人亦未曾表示被告不得繼承,是以被告並無法律所規定的喪失繼承權事由。
原告未舉證證明被告有符合喪失繼承權之事,僅空泛表示「被告對被繼承人不孝」云云,則原告主張被告喪失對被繼承人陳香吟之繼承權,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問題二、怎麼樣會喪失繼承權?
答:按民法第1145條:「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參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家訴字第179號
[box type=”bio”] 本所提供免費公益諮詢
歡迎致電本所06-2985621確認公益諮詢時間、地點[/bo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