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小車禍開口要天價 求償逾億 獲賠3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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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陳姓男子去年底騎機車時,遭戴姓女子騎車追撞倒地,受到輕傷,事後竟以需要換肝、晚回佛寺、時間損害、腦神經受傷、感冒看診等5項理由,各求償2千萬元天價,合計超過1億元,法官審理後認為均與車禍無關,一一駁回,僅判賠精神慰撫金3千元。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法官認為,原告所提薪資損失、因系爭車禍所支出之油錢、感冒看診費用、右臀受傷難以入眠、肝病嚴重需換肝之費用及因車禍致遲延回佛寺之損害等等,原告皆未舉證說明這些事情與車禍有何因果關係,而屬必要之支出,因此原告之請求為無理由。僅對於原告所提「時間上損害」判賠精神慰撫金3千元。

問題二、法院在判決精神慰撫金時,會依據什麼標準?

答: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參照)。

法官會參考兩造之社會地位,詢問雙方之學歷、收入、職業,並向國稅局調閱雙方之財產與所得,並考量原告之傷勢等等。

參考: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重訴字第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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