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男控訴吳姓男子婚介中國籍配偶時,說好找30歲以下女子,卻找來41歲吳女,害他陷於錯誤與吳女成親,控告吳詐欺,基隆地檢署認定,楊與吳女成親前就知道吳女年齡,若嫌對方年紀大,沒有理由會繼續辦結婚登記與婚宴,因此處分吳不起訴。
問題一、成立詐欺罪的構成要件?
答:1.施用詐術:行為人須有施用詐術的行為。
2.被害人陷於錯誤:行為人的施詐行為須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3.處分財產:被害人陷於錯誤後處分財產。
4.財產損失:被害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必須造成本人或第三人的財產損失,且被害人的損失和
行為人的獲利之間必須形成對等的關係。
5.因果關係:上述各個要素中存有因果關係。
問題二、本件為何不起訴?
答:檢察官調查,吳有依合約找來10餘名中國籍女子供楊挑選,是楊從中挑選上吳女。
楊挑上吳女後,決定與吳女結婚前,有經過當地政府的認證程序,當時就看到吳女的身分證件,知道吳女實際年齡41歲,若認為吳女年紀太大,沒有理由隔天還跟吳女辦理結婚登記與宴客,故吳男沒有詐欺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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