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位簡姓女子的老公,非常愛拍照,從兒子出生後,小孩喝奶、睡覺、大小便都要拍,老公時常不顧旁人感受,瘋狂的拍照與攝影兒子的影像,就連她產後臉色差,拒絕入鏡,老公也不顧她的感受硬要幫她拍照,連坐月子中心的嬰兒洗澡區不對外開放,老公都強行闖入拍照,甚至連小孩半夜哭鬧也要不放過。兩人為了拍照問題吵架、動粗,最後簡女提決定離婚「休夫」。
問題一、判決離婚的理由裡面,常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這是什麼意思?
答:所謂「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係以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為其判斷之標準。而婚姻是否已生破綻無回復之希望,則應依客觀之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而定。
問題二、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兩造曾於102年11月2日為分居協議,且自103年1月間起即未再同居。兩造自原告坐月子期間即爭執不斷,業據證人即原告之母乙○○到庭證述綦詳,且被告從未帶同原告至其住所與被告家人互動。
復自102年8月14日因半夜小孩哭鬧及拍照等事發生肢體衝突後,雙方情緒更高張,屢為探視子女、拍照等繼續發生爭執,除互相提告聲請保護令外,亦各自提出刑事傷害告訴,致雙方均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另兩造目前除探視未成年子女外,並無良好互動,長期分居兩地,各謀生計,久未共同生活,致感情疏離,無法達成實質夫妻生活之婚姻目的,可認兩造確有難以維持婚姻之情。
參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婚字第327號
103年度家婚聲第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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