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多歲的林姓衛生福利部官員,和妻子結婚十三年,至今膝下無子嗣,妻子訴請離婚控訴,結婚初期每年至少有一次性生活,但八年前至今卻過著「無性生活」,而被質疑有性功能問題的丈夫卻堅稱「那方面」正常,沒拒絕行房,林妻泣訴「你不覺得這樣很折磨我嗎?」法院一審以「未達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駁回,但高等法院認定兩造婚姻已「空洞化」,且林男應負較大責任,昨逆轉改判准予離婚。
問題一、夫妻有同床義務嗎?
答:
我國民法僅規定夫妻要同居一室,並無規定有行房之義務。另外需注意的是,夫妻雖已結為夫妻,仍為獨立之個體,各自保有性自主權,因此,如夫或妻之一方違反對方的意願強迫行房,則有涉犯刑法妨害係自主之虞。
問題二、來看看法官怎麼說?
答:依本院審理所見,上訴人主觀上離異之心甚堅,被上訴人雖有意維持婚姻,但無積極作為;就客觀而言,兩造之婚姻已空殼化,勉予維持,有違婚姻之互信、互諒、互愛、互相扶持之真諦,徒增痛苦而已。是兩造婚姻至此,已生重大破綻,難以維持,而其原因兩造均有可歸責之處,責任程度相當。
參考: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家上字第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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