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訴請兄弟履行贈與 法院判勝訴

實際案例

 

 

桃園一名古姓女子64年間起在工廠擔任作業員,將薪資全部交給父母作為家庭生活費用,她因患有甲狀腺方面疾病不嫁,兄弟憐惜她,決定共同送她600萬元養老,並以3兄弟等土地設定抵押權給她作為擔保。不料,88年間古的父母死亡後,兄弟姐妹因爭奪價值約6000萬元房地產的遺產翻臉,兄弟不願贈與600萬元給古女(新聞請見自由電子報2014-09-24)。古女因此提出訴訟要求兄弟履行贈與,古女的主張有道理嗎?

法院怎麼判

 

 

無償送財就是贈與

贈與是私人間所訂立的契約,規定在我們的民法裡面。民法是這麼規定的:

  • 民法第409條規定,「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也就是說,只要雙方當事人約定,其中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沒有對價的方式送給對方,他方也願意接受的契約,就是贈與契約。例如先生為了感謝太太持家辛勞,贈送房地、珠寶等等,或者一般男女朋友互送手機、衣服等等禮物,都是民法上的贈與。

贈與不用白紙黑字 本案成立贈與

從上面的條文來看,贈與可以口頭約定,沒有要求非得要用一定的方式才會成立,沒有要求一定要白紙黑字寫下來

在這個案件裡,法院就弟弟丁曾經同意各自贈與古女200 萬元的事實,最主要有二點:

  1. 有其他的大姊甲及哥哥乙前來作證,而且講的非常明確
  2. 弟弟丁與乙也共同以名下二筆土地設定系爭抵押權登記予被上訴人。一般人是不會無綠無故設定抵押權將名下的土地設定給別人,法院因此認為這個設定抵押權的動作,就是為了擔保贈與600 萬元的債權。

贈與撤銷的條件

那難道贈與不能撤銷嗎?當然受贈人可以不勞而獲,而贈與人都無法撤銷,也有失公平,因此民法規定:

  • 民法第408條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

條文裡所提到的「贈與物」最主要是動產及不動產,動產例如電腦、機車、不動產則是房子、土地。而「權利移轉」主要是指所有權移轉,也就是受贈人已經取得所有權,例如受贈人取得機車、房子已經登記等等。也就是說在房地過戶登記前,或者機車交付前,贈與人都就是可以反悔。

不過這個條文是有但書的,如果贈與是經過公證人公證,或係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像是夫妻離婚,夫為了保障孤兒寡母的生活,答應贈送房地供其居住,就不可以撤銷。

本案不能撤銷贈與

法院認為,既然當初甲與乙是基於於手足之情,感謝被上訴人放棄升學,外出工作賺錢補貼家庭生活費用之辛勞,以及其對家庭之犧牲奉獻,所以同意各贈與被上訴人200 萬元,這就屬於履行道德上之義務的贈與。這跟後來因遺產繼承之事涉訟、不睦,以及古女99、100 年度之財產多寡,都與前面 答應贈與的事情的沒有關係。

所以本件贈與不能撤銷,甲乙必須依照先前的協議來履行,給付600萬元給古女。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306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