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張姓男子與有土地糾紛的陳男起口角,憤而出言恫嚇「我要打死你!」還出拳作勢毆打,沒想到陳男意氣用事,兩度反譏「你動手啊!」讓新竹地院法官認定陳男根本沒在怕,無法構成刑法的恐嚇危害安全罪,判決張男無罪。
問題一、恐嚇罪成立要件?
答:刑法305條的恐嚇危害安全罪,必須是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為要件,必須要有「惡害之通知」,使被害人心生畏怖,並致生危害於安全者,才能構成。
問題二、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
告訴人近年來係以土地管理人名義,對以佃農身分使用該土地之被告,要求行使所有權人之權利,被告對告訴人係處於弱勢之地位,此何以被告看到告訴人出現後,即躲在龍柱後方,避免與告訴人正面相見,
法官勘驗當時的錄影蒐證畫面,告訴人看到被告到「香堂」時,即持手機追著被告錄影,被告隨即躲著告訴人,告訴人在被告說「我要打死你」時,其反應是說「你動手啊」;就被告與告訴人間之關係及告訴人在被告說「我要打死你」後之反應,告訴人在被告說「我要打死你」,以握拳對著告訴人時,告訴人並未因而產生恐懼,告訴人在警訊及偵查中稱因被告前開行為而心生恐懼,顯與事實不符,自無可採。
參考: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80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