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許姓及王姓2名未成年女學生,去年1月間向楊姓房東承租套房,雙方談妥每月房租6500元,押金2個月,由王女擔任連帶保證人,房東則提供彈簧床、電視櫃等家具。不料許女8個月後提前解約,房東收回房屋時發現,屋內家具都被2女飼養的3隻寵物狗咬壞,且滿地都是排泄物,髒亂不堪,憤而提告請求賠償。法院審理後認為,許女簽約時已即將年滿20歲,應具有識別事理能力,因此判被告應連帶賠償房東4萬7000餘元。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
判決指出,該屋受損的為中古家具,不應以新品價格報價,但其使用年數以不可考,難估算折舊價值,因此認定屋內家具合理價值為5萬元。
再加上狗隻排泄物的合理清潔費用1萬元,以及積欠水電費608元,合計2女需賠償6萬608元,扣除押金1萬3000元後,2女應賠償房東4萬7608元,其餘請求駁回。
問題二、就侵權行為部分,本件2女辯稱承租時尚未成年,且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因此租約應不生效力,是否有理由?
答:被告皆已屆成年之齡,顯具相當識別事理之能力,對於系爭房屋內之他人物品,自應妥善使用並管理維護,卻放任犬隻在內自由活動,造成部分家具受有損壞,對原告成立共同侵權責任,此部分與系爭租約是否生法律效力,係屬二事,無礙原告侵權請求權之成立。
參考: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竹簡字第55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