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牙醫診所的羅姓婦人,長年苦心並舉債兩千多萬元,栽培兩個兒子成為牙醫師,羅婦惟恐兩子日後不願扶養她,二十年前簽訂協議書,要兩人保證一旦自行開設診所,需給付她「養老金」;目前已是牙醫診所負責人的朱姓二兒子,因此被母親要求支付扶養費兩千五百萬元;朱男認為母親扶養他以金錢衡量,已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各審級法院原本都判朱男應支付羅婦扶養費一百七十八萬多元,但高等法院更一審依協議書內容,並計算朱男十多年來的收入,判應支付扶養費兩千兩百多萬元。
問題一、子女有扶養父母的義務嗎?
答:依照我國民法的規定,只要父母自己不能維持生活,原則上子女就有扶養父母的義務,如果子女不履行扶養義務,父母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子女按月給付扶養費用。
民法第1117條: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問題二、若父母經濟不匱乏,子女仍需要支付扶養費嗎?
答:直系血親相互間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一款固負扶養之義務,惟履行扶養義務,應於扶養權利者所需要之程度為之,其以給付金錢為扶養之方法者,於扶養權利者所不需要之數額時期,扶養義務者無給付之義務。(最高法院30年上360民事判例)
參考: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3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