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佔】分手後不還愛犬 男遭判侵占罪

男女朋友分手後,交往期間彼此互贈的定情物、為對方支出的花費等等,能不能要得回來呢?一起飼養的寵物到底應該算誰的呢?這些感情所衍生的問題都曾經對簿公堂過。以下這則案例,是涉及到前男友非常喜愛寵物,分手時要求前女友讓他照顧一段時間,之後卻不歸還時可能涉及的刑事責任。

實際案例

新北市一名30多歲陳姓鄉土劇演員去年4月和劉姓女模分手後,在劉女搬走時,陳男央求留下白色瑪爾濟斯「路比」讓他照顧一星期再歸還,劉女答應,但到期後陳男拒絕歸還也拒接電話,劉女憤而報警並提告,後來才知道小狗已經走失。(新聞請見蘋果日報2014-10-20報導),

法院怎麼判

劉女希望陳男將白色瑪爾濟斯「路比」小狗歸還,但陳男卻不歸還,法律上劉女可能主張民事上的「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刑事上的「侵占罪」。這則報導中,劉女是提告「侵占罪」的刑事告訴。

侵占他人物品罪

侵占他人物品罪規定在刑法中,條文是這樣寫的:

  • 刑法第335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法院判決裡就侵占的定義,經常可見的論述是:

「侵占罪係即成犯,凡對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有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時,即應構成犯罪,縱事後將侵占之物設法歸還,亦無解於罪名之成立。」(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675號判例)

白話地說,把別人的東西當成自己的東西就是侵占罪,就算之後物歸原主也不妨礙侵占罪的成立。

小狗是法律上特別的「物」

在法律的世界裡,只有人的行為和物是法律會管的對象,狗就是屬於法律上的物,動物保護物有針對這類和人類比較親近密切的物,像是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再做特別規定,動物保護法把這類物稱為寵物。

 陳男不還狗的行為,構成侵占罪

本案經過法院調查證據後認為,陳男的確因為劉女而持有小狗,而且之後拒絕歸還,員警陪同劉女過去要小狗時還是拒絕,甚至表示小狗是他的,和劉女爭執小狗是誰的,還必須用小狗會向誰跑去的方式來確認,如果陳男沒有把小狗當作自己的,為什麼須要這樣?

所以,劉男的確把小狗據為己有,主觀上有變異持有為所有之不法所有意圖,客觀上亦有侵占持有他人之物之行為。

法院最後認定,陳男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參考資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540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