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多歲羅姓老翁晚年喪妻再娶,老翁過世前立了3份遺囑分配財產,但臨終前最後1份遺囑內容卻出現重大轉折,老翁指責與前妻所生的5名子女不孝,財產分文不給,全部要留給第2任黃姓妻子養老,羅子不服,與繼母打起爭產官司,法官採認最後1份遺囑,將遺產繼承權判給繼母,可上訴。
主要的爭執點在於:
繼承人(羅子)長期不探視被繼承人(羅父),是否構成喪失繼承權的事由?
為了制裁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有不法或不當的行為,讓繼承人不能繼承遺產,法律設有喪失繼承權的制度,總共制裁五種行為,這規定在民法第1145條。
其中一種類型是,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的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喪失其繼承權。換言之,符合下列二項條件,就會喪失繼承權。
-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的虐待或侮辱情事
- 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現行的判例( 最高法院74年度臺上字第1870號判例)進一步指出,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的虐待情事,是指以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痛苦加諸於被繼承人,凡對於被繼承人施加毆打,或對之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予扶養者,都屬重大虐待。
被繼承人(父母)終年臥病在床,繼承人無不能探視之正當理由,而至被繼承人死亡為止,始終不予探視者,衡諸我國重視孝道固有倫理,足致被繼承人感受精神上莫大痛苦之情節,也認有重大虐待之行為。
從上面的判例來看,所謂的重大虐待,是指以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痛苦加諸於被繼承人 ,衡諸我國重視孝道固有倫理,足致被繼承人感受精神上莫大痛苦的情節 。具體情況有三種:
- 對被繼承人施加毆打
- 對被繼承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予扶養
- 被繼承人終年臥病在床至死亡,繼承人始終沒有探視
法院認定喪失繼承的事證
羅姓老翁在103年4月間過世,生前曾在97年、101年及103年2月間各立下1份遺囑,第1份遺囑表示將把財產分配給羅子在內的5名子女,以及黃姓妻子;第2份遺囑卻抱怨子女長大後都離他遠去,對他漠不關心;第3份遺囑,老翁更是措辭嚴厲的指責子女不孝,財產分文不給,全部要留給照顧他10多年的70歲第2任妻子 。
法院認為,本件有三份遺囑,而被繼承人立下第1 份遺囑之時間,距第2、3份遺囑各有3年7個多月及5年2個多月之久,縱使羅子在97年12月之前無不孝情事,不過之後在上開期間不孝,仍然使得被繼承人感到心寒,導致分別在後2份遺囑有這樣的記載。
而羅子又係獨子,雖被繼承人身邊有原告照料起居,且領有退休俸,經濟無虞,但仍然需要子女不時給予噓寒問暖等精神上的關照。
而羅子在無正當理由下,竟長期未於平日探視及關心被繼承人的生活,實有違我國孝道的固有倫理,堪認已致被繼承人感受精神上之莫大痛苦,始會在兩份遺囑中一再提及上情而耿耿於懷,法院最後認定,羅子應已構成民法第1145條第1 項第5 款所規定重大虐待的情事,喪失繼承權。
有空回家看爸媽,不然得不到遺產
各位朋友注意到了嗎?
法院在這個案件中,依照判例的見解認為,如果繼承人長期未於平日探視及關心被繼承人之生活 ,沒有給予噓寒問暖等等精神上的關照 ,導致被繼承人感受精神上的莫大痛苦 ,並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也是構成喪失繼承權的事由。
不論如何,有空還是多回家看看父母,不過如果你有富爸爸富媽媽,我們會建議更應該平日回去探視關心,噓寒問暖一下。
參考資料
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8號、105年度家訴字第22號 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