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辦公室裡罵員工 旁邊沒人一樣算公然侮辱

苗栗縣一間溫泉會館邱姓客務經理,於去年6月13日下午3時許,因不滿莊姓接待員工作表現,在溫泉會館辦公室對莊姓員大罵,出口說「妳再白目一點」,莊姓接待員不滿,提起公然侮辱告訴,苗栗地院法官認為,雖然邱男稱當時只有兩人在場,但辦公室屬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場所,依公然侮辱判處邱男罰金5000元,可上訴。

問題一、公然侮辱成立要件有?

1.要有侮辱他人的行為。侮辱行為不限定用言語、文字,圖畫、動作為之亦包含在內,因而達到對他人社會地位、名譽、人格、尊嚴造成損害或貶低的程度。

2.需公然為之,所謂「公然」是指可以讓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而所謂「讓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也並不是一定要這些人實際上都已經見聞到,只要事實上可以達到共見共聞這樣的狀況即可。

問題二、本件法官怎麼說?

  • 答:被告於偵查中辯稱當時只有其與告訴人在場乙節。然按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又既謂「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則自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司法院分別著有院字第2033號及第2179號解釋、釋字第145 號解釋理由書可資參照)。
  • ……是被告辱罵告訴人之場所,自已處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揆諸上開說明,縱使斯時無人在場聽聞,被告所為亦無礙「公然」要件之該當。

參考: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簡字第685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