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結果 | 成功 |
案件類型 | 債清 |
受任律師 | 李耿誠律師 |
案件起源
當事人因替前夫作保證人,後續銀行追討不到主債務人,因此改向當事人追討債務及強制執行,主要積欠債務(累計利息)約500多萬元。為解決債務問題,不願再被債務追著跑,故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並由本所承辦。
律師解說
1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對於債務清理部分有開設專案→案情:您有還款之意願就准予扶助。資力:只要您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債務人,就不審查您的資力。
2 開始更生程序後,強制執行程序會停下來。(債清條例第48條第2項本文)另有少數情形是強制執行未停止進行,須再向法院陳報停止強制執行之進行。
3 法院在審酌必要支出時,除了需要債務人提出合理說明為何需要這項支出,也會希望債務人能遵節支出,有些時候會以台南市最低生活費12,388元作參考, 但不會以此為唯一標準。
4 如果債務人無固定收入,為了使更生方案有履行的可能,法院會要求債務人提供保證人或其他相當之擔保。
5 子女成年後,原則上除仍需就學外,因有獨立自主能力,扶養費的部分就不需 要再負擔,而不會再列入支出項目。
【承辦心得】
本件當事人本身並無自身賒欠的債務,主要是因替前夫作保證人而負擔債務。雖對於債務是替他人揹負而感到不平衡,但當事人仍願意處理並努力通過更生。
本件當事人職業是鐘點教師,收入主要依學校有無續聘來計算,因此屬於較不穩定之收入,一度需保證人擔保更生方案才有履行的可能。但因債務人最終尋得新工作機會,因而不需保證人擔保。
本件債務人最終達成三階段的還款方案(主要是成年子女就學畢業後,不需要負擔他們的扶養費,因而每月多增加可償還的金額),順利通過更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