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結果 | 成功 |
案件類型 | 債清 |
受任律師 | 李耿誠律師 |
案件起源
當事人十幾年前為貼補家用而借款,積欠1間銀行及2間資產管理公司約10萬元,為正視、解決債務問題,不願再被債務追著跑,故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並由本所承辦。
律師解說
1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對於債務清理部分有開設專案→
案情:您有還款之意願就准予扶助。
資力:只要您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債務人,就不審查您的資力。
2 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
【承辦心得】
本件當事人積欠的債務本金其實不高,但再加上銀行十幾年來累計的利息,金額就會變得很嚇人。透過債務清理的前置調解程序,債務人可以與銀行或資產管理公司協調還款方案。
本件調解結果,銀行願提出本金加上2%利息的還款條件,其中一家資產管理公司也願比照銀行的條件。經過多次協調,銀行部分最終以每月2,062元、共36期;資產管理公司部分最終以每期573元、共36期及每期4,000元、共36期達成還款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