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新店安養院大火釀7死 負責人業務過失致死起訴

新北市新店樂活老人長照中心,去年7月驚傳火警,造成7死、27人輕重傷,台北地檢署根據火場鑑定報告書,認定是房內抽風機電線走火導致失火,負責維修、保養的安養院負責人井女涉有業務過失致死罪刑責,今將她起訴;據悉,井女已與所有被害人及其家屬達成和解。

2017-06-06自由時報

?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73條第2項之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第276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一行為同時觸犯前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處斷。

爰審酌被告疏未注意檢修新北市私立樂活老人長期照顧中心房內之壁扇設備,致生本件事故,使得7人因此死亡,所為應予處罰然其犯後坦承犯行,並於偵查中即與全部被害人之家人和解且賠償完畢,顯有悔意,被害人之家人亦均不再追究,再參以其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問題二、本件發生火災時,該中心人力不足,關於老人長照中心配置人力相關規定?

答: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對於老人福利機構分類為下列三種:「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其他老人福利機構」,並分別對這三種機構的人力配置有相關規定。

就長期照護機構而言,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11條第1項規定,長期照護型機構除院長(主任)外,應依下列規定配置工作人員:

一、護理人員:隨時保持至少有1人值班;每照顧15人應置1人;未滿15人者,以15人計。設有日間照顧者,每提供20人之服務量,應增置1人。

二、社會工作人員:照顧未滿100人者,至少置1人;100人以上者,每100人應增置1人。但49人以下者,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採特約方式辦理者,每週至少應提供二天以上之服務。

三、照顧服務員:日間每照顧5人應置1人;未滿5人者,以5人計;夜間每照顧15人應置1人;未滿15人者,以15人計。夜間應置人力應有本國籍員工執勤,並得與護理人員合併計算。                                            

參考: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字第142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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