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有一位郭姓女子,將行動電源擺在房間床上充電後就出門上班了;沒想到後來引發火警,房裡的裝潢和家具全被燒黑了,而郭姓女子最後被判處拘役30天。
2014-05-27自由時報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被告為上開房屋之承租人,依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應足以知悉行動電源等電器用品可能因短路而瞬間產生高溫,進而引燃附近之可燃物而發生火災
而依當時情形,被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而將充電中之行動電源放置於易燃之床鋪上,進而造成本件火災之發生,且果非被告上開過失行為,則當不致發生本案火災之結果,足徵被告之過失行為與案發現場物品遭燒燬之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應堪認定。
?問題二、房東是否可以向郭女請求賠償?
答:可以請求,不過依個案認定承租人過失責任。
民法第432條規定:「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力。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
郭女和房東之間有訂租賃契約,郭女負有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因郭女違反保管義務導致租處裝潢、家具毀損,房東可以依租賃契約關係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向郭女請求賠償。
但,民法考量到承租房客通常為經濟上弱勢一方,在有關失火責任部分略做調整、減輕。民法第434條規定:「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於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311號民事判例:「租賃物因承租人失火而毀損滅失者,以承租人有重大過失為限,始對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四百三十四條已有特別規定,承租人之失火僅為輕過失時,出租人自不得以侵權行為為理由,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也就是說,承租人僅就重大過失負責,即違反一般人之注意時,始負責任。
參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3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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