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警方近日臨檢時,查獲1家酒吧竟雇用3名未成年少女,檢查打卡紀錄更發現她們1個月內竟然只休1至2天假。警方隨即通報社工,並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將郭姓店長及趙姓老闆移送法辦。
2019-01-22 TVBS新聞網
? 問題一、本件新聞中,酒吧店長及老闆可能涉犯什麼刑責?
答:恐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5條規定。
- 第2條第1項第4款:「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係指下列行為之一: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行為。」
- 第45條第1項:「利用兒童或少年從事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侍應工作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移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其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 第2項:「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利用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行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 問題二、雇主雇用未成年人打工合法嗎?
答:未滿15歲
- 勞基法第45條規定,雇主不得僱用未滿15歲之人從事工作。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不在此限。違反者,依同法第77條,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又上述未滿15歲但經主管機關許可者或國民中學畢業之受僱之人,準用童工保護之規定。像是工時部分,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亦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等等。
- 童工(15歲以上未滿16歲)、16歲以上未滿18歲
(第47條)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
(第48條)童工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第44條)童工及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違反上開規定者,依同法第77條,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另,雇用未滿18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違反者,依同法第79條第3項規定,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