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姓男子前年和妻子離異後,負責照料女兒,卻不斷向女兒醜化前妻,婦人屢屢探視女兒遭拒,一狀告上法院,女童討厭媽媽、卻說不出理由,社工追問她才道出:「爸爸教的!」桃院法官認為父母不該教孩子仇恨,已失職,裁定剝奪黃男的監護權。
2017-10-05中時電子報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社工家訪後發現女童討厭媽媽,嚷著媽媽欺負爸爸,還說「媽媽和阿公是壞人」,卻說不出討厭的理由,追問下才道出:「爸爸都是這樣說的!」
桃院法官認為,父母有子女探視權,不能以金錢來衡量和剝奪,父母更不該傳遞仇恨給幼子,認定黃男限制前妻探視、還對子女灌輸不當觀念,有違善意父母原則,裁定剝奪他的監護權。
問題二、何謂善意父母原則?
答:為了維護孩子的權益及減輕孩子心靈的傷害,更為了避免父母利用孩子而意圖左右法院的判決,民國102年底立法院通過修正民法第1055條之1,即親權判定增加了「友善父母條款」,強調為了維護子女最佳利益,父母雙方均應該讓孩子與未同住一方維持密切聯繫並保持良好互動關係,因為探視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更是孩子的權利,若其中一方有阻礙或禁止孩子與他方聯繫互動的行為,將會影響監護權判定結果。
如果父母一方有隱匿子女、未告知他方子女的所在地等讓對方找不到孩子的行為,或是灌輸子女不當觀念、惡意詆毀他方,進而左右子女的想法、妨礙社工訪視等行為,都是屬於用不正當的方法影響法官的判斷,會被推定為不適任親權者。
參考: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