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偵查羈押禁見–執業心得

撰文:李耿誠律師

先了解什麼是收押禁見?

目的是為防止被告逃亡、保存證據、完成訴訟及保全執行為目的為之必要處分。

收押禁見顧名思義就是禁止接見及書信往來,也就是說無法會客及通信。

收押不一定就會被禁見,會被禁見是法院認為案件未明朗,被收押者對事件過程有所避重就輕或是有串證、串供、逃亡或是湮滅證據之虞。


被告或家屬應該要有的心理準備

 

1)長期抗戰的心理

不論是被告或家屬,都會希望早日出來相見,不過法院一旦決定羈押,應該先做最壞的打算,不可能太早出來,例如偵查中被押4個月,甚至重大案件,可能遭到更長的羈押期間。
比較務實的作法,被告應該沈殿思緒,協助律師釐清案件事實,決定案件處理的方針;至於家屬則可到監所購買必要的物資,例如衣褲或會客菜,或者存入零用金給被告。

 

2)禁止傳達的訊息

通常羈押禁見的被告,就是會有串證或滅證的原因,偵查中涉及案件的具體內容,依法偵查不公開原的要求,律師不能透露給家屬,尤其家屬中有涉案的人等,也不能透過律師,向被告傳遞案件的具體內容。

 

3)不要讓被告決定瑣事

諸如生意如何處理,或者家人發生什麼事,被告家屬希望律師入所接見時,徵求被告的意見。

其實,被告的自由受到拘束,心情很不穩定,應該讓被告專心思考如何處理案件,才是第一要務,而不是再拿瑣事,讓被告心思更加雜亂;律師也應該將工作重心放在此處,除非一開始委任律師的目的就是為了傳達瑣事。

 

 

被告的防禦權–律師接見溝通

看守所是羈押判決確定前的被告,如果是禁見的被告,只有律師可以入所接見溝通
所方會要求律師提出委任狀,或者開庭通知單(上面有記載辯護人的名字)。

入所會經過人身檢查,以及通過數個閘門,閘門會一道一道開關,不會一次打開
(這樣脫逃比較困難吧……)。早期接見時,似乎會錄音錄影,不過為了保障被告的防禦權,修法後已經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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