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死不救」是一種「不作為」,我國<刑法>給予不作為犯的範圍,通常限於某些負有特定法律義務的人。即「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的人。這些人包括「具保護者地位」之人,如相近親屬間、事實上自願承擔救助保護義務者(如救生員、保姆)、具有一定監督或支配關係者等,此外,包括「創造了危險」之行為人,如開車撞到人,就有義務將其送醫。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使無自救力人之生命陷於危險狀態,可能使無自救力之人因此而死亡,所以遺棄無自救力之人可能危及生命法益,故刑法第二十五章有明文規定處罰遺棄之行為。
嘉義一對老夫少妻,婚後感情不睦,去年4月間,因老夫不願與妻子一同前往辦理協議離婚,妻子竟對老夫施暴,老夫心臟病發失救猝死,妻子犯後坦承犯行,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判有期徒刑1年6月、傷害罪3月,如易科罰金,1千元抵折1日。
2019-03-13自由時報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法醫相驗,老夫死亡前狀況是心臟病發作,死亡肇因是病發前,有跟妻子發生肢體衝突,死亡結果與其有因果關係。
法官認為妻子沒有遺棄故意,但不思以和平理性方式處理婚姻問題,事發時疏未注意老夫當時身體狀況,未給予老夫必要協助,致老夫因心臟病發而死,實害非輕。審酌妻子犯後坦承犯行,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判有期徒刑1年6月、傷害罪3月,如易科罰金,1千元抵折1日。
問題二、如果本件案例妻子當真故意見死不救,會構成什麼罪名?
答:依民法第1116-1條規定,「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可知夫妻間互負扶養義務,且為第一順位。
又刑法第294條違背義務之遺棄罪成立,非必須置被害人於寥闃無人之地,亦非必須被害人絕無受第三者保護之希望,凡法律上有扶養義務者,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以遺棄之意思,不履行扶養義務時,罪即成立(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457號判例)。
是以,夫妻之間彼此互負扶養義務,依本件案例中,若妻子主觀上是有遺棄意思而不給予老翁救助,則會成立刑法第294條違背義務之遺棄罪。
※重要提醒
本案例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然法律可能增刪修減,而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此外個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案例僅供參考;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