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竊盜,依照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所謂搶奪,依照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強盜,依照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男子林○○好賭積欠債務,在機車上懸掛偷來的車牌,持空氣槍騎去搶銀行,從行員奪走50萬現金後,才1分鐘就被員警逮捕。法院開庭時,辯護律師表示林男搶銀行沒成功,屬於未遂犯應可減刑,但法官認為他已經把錢帶出銀行大門,就算得手,依強盜等罪重判8年徒刑。
自由時報2018-02-13報導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被告持槍指向被害人謝○儒、王○涵命其等交付財物,使被害人謝○儒、王○涵不能抗拒而取出現金後,已將現金放入其所持紙袋內並逃離現場,雖終因巡邏員警到場而在大眾銀行天母分行大門外遭逮捕
然被告從櫃臺上拿取現金,將該現金放入紙袋,即已破壞被害人謝○儒、王○涵對現金之監督、支配,使現金脫離被害人之管領支配,而移置於被告實力支配下,斯時強盜行為已達既遂,不因事後遇有警察攔阻致未能將現金帶離,或客觀上移動之距離有限,遽認被告犯行未達既遂階段。
屬於既遂犯,依竊盜、加重強盜分別判刑7月、7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問題二、強盜罪構成要件?
答:刑法第328條第1項規定:「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謂至使不能抗拒,指行為人所為之強暴、脅迫等不法行為,就當時之具體事實,予以客觀之判斷,足使被害人身體上或精神上達於不能或顯難抗拒之程度,
申言之,強盜行為之被害人是否已達不能抗拒程度,應以行為人行為時所施手段之強弱程度,綜合當時之具體事實,依多數人之客觀常態情狀決之,亦即視該手段施用於相類似情況下,是否足使一般人處於不能抗拒之壓制程度而定(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069號、99年度台上字第3081號判決參照)
就本件而言,系爭玩具手槍外觀與真槍極為相似,且經法院勘驗結果,手槍槍身為金屬材質,質地堅硬,一般人均會誤認系爭玩具手槍為真正之手槍且具殺傷力。
又依照最高法院見解,攜帶假手槍,冒充真槍以威脅事主,奪取財物,已達於使人不能抗拒之程度,應成立強盜罪(最高法院26年滬上字第9 號判例參照)。 參考: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 訴 字第229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