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聞-刑事》天兵飛車搶匪 沒搶到還摔車釀車禍

淺談竊盜、搶奪與強盜,這三者的不同

竊盜、搶奪與強盜最大差異在於行為,竊盜以和平之手段而竊取;搶奪以使用暴力乘人不備,不及抗拒而掠取,未至使人不能抗拒之程度;而強盜使用強暴脅迫等手段,使人不能抗拒而強取。

圖片引自自時報畫面

張姓男子騎機車與蕭姓女子的機車擦撞,兩人倒地後,警方一開始以為是單純交通事故,張嫌也稱「騎車不小心」才釀禍。不過警方調閱路經該處的公車行車紀錄器卻發現,原來張騎機車時伸手搶奪蕭女斜背於左肩的包包,但行搶過程疑因重心不穩導致機車翻覆,警方也立即將張男依搶奪罪嫌送辦。

自由時報2017-10-02報導

問題一、搶奪罪、構成加重搶罪的要件,又搶奪跟強盜的區別?

答:所謂搶奪,依照刑法第325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實施搶奪時,如果有刑法第321條第1項各款情形(如下),則依刑法第326條第1項成立加重搶奪罪,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從法條上來看,搶奪罪和強盜罪的區別,就是搶奪罪未達被害人至使不能抗拒的程度。

問題二、搶奪vs竊盜?

答: 搶奪,是指趁他人不備、公然奪取他人財物之行為,例如本件的飛車搶劫;而竊盜是指趁他人不注意時、未經他人同意而拿取他人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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