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聞-刑事》跟蹤狂與惡的距離 法官:裝GPS逾3個月 惡性重大!

糾纏行爲是一種被稱爲“犯罪性騷擾”的罪行,過去,這種情形發生,警察只能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中「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處以加害人3000元以下罰鍰或申誡之外,就幾乎無法可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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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新竹縣經營餐廳的林女,多次發現遭陌生男子跟蹤、監視,精神崩潰報警求助,警方在她車子底盤發現衛星定位設備(GPS);鄭男被逮始終不肯供出犯案動機,新竹地院法官審理時也認為他毫無悔意,最後依妨害秘密罪判徒刑6月。

自由時報2019-05-13報導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法官審理認為,鄭男多次無端跟蹤林女,時間至少超過3個月,顯然欠缺尊重他人權利意識,且因林女受到驚嚇及恐懼而無法到庭,只請求法官從重量刑,目前尚未擺脫陰霾。

法官指出,鄭男於審理時縱然坦承犯行,然而觀察他在法庭內的肢體動作及言談,未見對林女表示歉意,亦無真心懺悔之意,更不用說完全沒有賠償精神損失,足認其主觀惡性及客觀犯行並非輕微,自應譴責。最後依妨害秘密罪重判6月。

問題二、本件使用GPS跟蹤他人是觸犯了刑法哪一條刑責?

答:刑法第315-1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又刑法第10條第6項規定,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

GPS定位追蹤器(下稱GPS)之追蹤方法,係透過通訊系統傳至接受端電腦,顯示被追蹤對象的目前位置、移動方向與之前行蹤等定位資訊,透過通訊網路傳輸,結合地理資訊系統對於個人所在位置進行比對分析,而得知被追蹤對象之確實位置,使被追蹤對象之位置透明化。

本件被告的行為,是以GPS結合通訊網路,利用電磁紀錄竊錄告訴人駕駛車輛所在位置之資訊,再進一步進行分析比對,屬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所定「以電磁紀錄竊錄」之態樣。 參考: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2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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