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聞》直播平台控惡性挖角害業績下滑4億 反遭打臉

Up直播因網紅Lala跳槽17直播,雙方結下樑子;Up事後認為,17不但惡意挖角直播主、破護市場良性競爭,甚至持續製造謠言,害Up業績下滑,短收多達4億元,照價提告索賠。台北地院今天再度開庭,17委任律師表示,雙方歷經1個月協商仍未達共識,且關於Up指控17惡意挖腳一事,實際上也Up曾對17做過。

自由時報 2019-03-19 報導

本圖引自網路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全案日前開庭時,曾傳喚人氣直播主「糖果candy」作證,她證稱,先前曾與Up、17簽半年約,但本身簽的就是「非獨家協議書」。其中協議書第8條約定直播主播不得於原告之直播平台提及其他直播平台名稱、演出內容、日期,亦不得將於原告直播平台演出之內容於其他平台重複演出內容。

可知直播主播於與原告合約的存續期間內,非不得於其他直播平台上表演,只是不能在原告的直播平台宣傳其他競業平台,也不能將相同演出重複在其他平台上呈現,因此還是可以在2家直播平台直播。

參酌證人證詞、與原告簽定的非獨家合作協議書,法院認為,協議書內容既未限定僅能於原告的平台上直播,即使後來直播主們改與被告合作,於被告直播平台演出,也難以據此就認為是因為被告挖角所致而推斷被告有以不正方式挖角的行為。

……原告也未能舉證據證明被告有惡意挖角之行為,致直播主播跳槽之事為真,難以認定被告有何對原告成立侵權行為或該當公平交易法所定不法行為之情形。認為原告之訴無理由而判決駁回。

問題二、本件被告抗辯中提及,原告對直播主播的競業禁止約定因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因而無效;來看看在什麼情形下,競業禁止約定會違反勞基法而無效?

答: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第1項規定,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同條第2項規定: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 參考: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82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