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性騷擾前科的劉姓中年男子,去年偶遇長得亭亭玉立的15歲國中少女小倩(化名),竟起色心,假意問路,突然正面強抱約5秒鐘,玩起三貼,小倩將他推開,劉男還堅持抓著她的手,要到電話號碼才離開,高等法院審理時,劉男還撒謊稱獲小倩同意才抱她,但未獲採信,今依性騒擾防治法判劉男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8萬元定讞。
自由時報2019-07-31報導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劉男與A女(被害人)是陌生關係,僅見過一次面,彼此也有相當的年齡差距,A女豈有可能輕易同意與陌生男子為親密之擁抱舉動,此與常情實有違背。劉男的犯行已觸犯性騒擾防治法,考量劉犯後無悔意、有性騷擾前科,且對A女心理造成重大陰影,今重判他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8萬元定讞。
問題二、遇到強抱、襲胸、襲臀,會另成立強制猥褻嗎?
答:須看個案情形是否構成強制猥褻罪的要件。
在性騷擾防治法施行前,這類行為,只能看是否構成刑法第224條的強制猥褻罪,但強制猥褻依現行刑法須符合一定要件才會構成,即強制猥褻須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
且最高法院認為,猥褻是指性交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一切色情行為,亦即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侵犯他人性自主權之行為,使被害人有被侵犯之被害感覺。所以很多情況下,犯罪行為非強制猥褻罪所能涵括。
由於狼吻、襲胸、襲臀等強制觸摸事件頻傳,且實務上曾引起強制觸摸行為是否成立強制猥褻罪之爭議,秦立法委員慧珠等擬訂第25條強制觸摸罪條文,經多次協商會議後,於立法院第5屆第6會期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問題三、強制猥褻罪vs強制觸摸罪?
強制猥褻罪 | 強制觸摸罪 | |
法條 | 刑法第224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
犯罪方法 | 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 乘人不及抗拒。 |
犯罪行為 | 猥褻之行為:性交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一切色情行為,使被害人有被侵犯之感覺。 | 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 |
刑罰 | 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 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
是否須告訴 | 非告訴乃論(公訴罪)。 | 告訴乃論。 |
參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105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上易字第93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