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2016年新北市30多歲小慧(化名)在公司接連受到女同事以電話、簡訊、郵件、line等騷擾,表達「沒有你我會孤單寂寞」等愛慕內容,甚至跟蹤回家,讓她不堪其擾,向公司申訴後,主管輕忽未積極處置,勞工局認為該公司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開罰20萬元,成為新北市首宗女女職場性騷案。
自由時報2016-10-31
問題一、關於性騷擾防治,雇主有什麼責任?
答: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1、2項規定,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以本件來說,遭開罰的遠雄流通僱用勞工人數逾30人,未依法制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在知悉員工性騷擾情事後,因輕忽未積極有效處置,歷時過長,直到當事人向市府提出申訴後,該公司才指派1名人事襄理單獨調查,因此,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各裁罰新台幣10萬元。
問題二、跟蹤他人回家,可能會觸犯什麼法?
答: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無正當理由,為人施催眠術或施以藥物者。
二、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如果無故跟蹤他人,是會被處罰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