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姓男子在黃姓里長的臉書PO文,指控對手陣營的林姓女里長候選人藉勢、藉端勒索財物,吸引江姓等3名里民「按讚」;不甘被誣指貪污的林女,對3人提告。
自由時報2019-04-26
問題一、本件「在他人臉書上PO文」的部分?
答:在他人臉書(塗鴉牆)上PO文,因為設定隱私狀態不同,可能所有人都能看見,也有可能自己朋友才能看見,但不管是前者或後者,都達到「公然」的狀態(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
本件鍾男在黃姓里長的臉書上,PO文「前許姓里長任內,因藉勢藉端勒索財物,被基隆地檢署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起訴」、「還好沒讓他老婆當選」,另PO文「多數居民是理智的,不會因為幾個短視近利的歐巴桑助選員而投給貪污二人組」,基隆地檢署認定,鍾男明知是許被基隆地檢署依貪污罪起訴,不是許的太太,竟在臉書上亂PO文,觸犯公然侮辱與加重誹謗2罪,今天將鍾提起公訴。
問題二、本件「按讚」部分不起訴原因?
答:處分書指出,臉書因為操作簡單、便捷,已成為大眾交流情感、拓展人際關係的重要溝通平台,網友在發文者PO文後,在文章後方設按「讚」及「留言」的選項,點擊按「讚」,僅在網頁上留下紀錄。
依一般使用習慣來說,僅只是對發文者表示認同,或只是瀏覽過文章,僅屬一般瀏覽網頁的行為,且江姓等3里民也未在留言區做出回覆或分享、散布,並無妨害林名譽的犯意,因此處分江等3里民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