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出去的女兒不能繼承財產?網友在PTT上發問,媽媽過世近10年,外公日前過世,舅舅用民俗的藉口,要求網友拋棄繼承媽媽娘家財產,讓這名網友不知該如何是好。其他網友建議,民法有規定應繼分,要網友不要放棄自己的權利,跟親戚據理力爭,不過也有網友指出,有些傳統家庭的確會不讓女兒繼承財產。
自由時報2018-09-27報導
問題一、誰是繼承人?
答:我國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又,第1141條規定,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所以,以本件來看,舅舅和媽媽是兄妹(or姐弟)關係,同屬一個順位的繼承人,應按人數平均繼承。外嫁女兒無法分遺產僅屬傳統男尊女卑之觀念,法律並沒有此類規範。
問題二、應繼分、特留分?
答: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又民法第1223條規定,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應繼分是指有繼承權之人彼此間分配遺產的比例;特留分則是指,被繼承人必須給予繼承人的一定比例遺產的制度,像民法第1187條明定,遺囑人在不違反特留分規定的情況下,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此制度是為了保障繼承人之權益及日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