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打官司技巧|為什麼訴訟要利害關係人的戶籍謄本

進行訴訟時,因法院在開庭前需要確認被告的身分與地址是否正確?

有時候,原告會收到法院公文,請原告去申請被告的戶籍謄本。亦或,您如果有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的經驗,收到法院的函文或開庭通知時,上面可能會記載「原告(債權人)應提出被告(債務人)之戶籍謄本到院(謄本內之記事欄請勿空白)」。

一、法院為什麼要我們提出對方的戶籍謄本?目的是什麼?

訴訟進行中,法院通常需要當事人或對造、第三方的人有基礎的認識,更重要的事,法院文書是否「送達」被告,關乎訴訟程序的進行,如果無法合法送達,法院就必須公示送達,而起訴狀所載的對造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未必就是正確的,所以法院才會要求原告(聲請人)提出對造的戶籍謄本供法院核對(註:民事、家事訴訟通常只需提出一次即可。)

而強制執行程序,法院每次執行命令更著重對方是否合法送達,所以每次核發執行命令時,都會要求債權人再提出最新戶籍謄本,以查明對方是否搬家、戶籍是否遷移,也是確認對方身分是否為戶長。

為此,這就是為什麼法院會需要透過戶籍謄本,來查詢與核對訴訟中的基本資料。但戶籍謄本屬於個人資料,不是任何人想查就可以查的到的!

二、需要哪些資料才能查詢調閱戶籍謄本(含申請利害關係人之戶籍謄本)?

一、國民身分證、印章(可簽名)。
二、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或提示親屬關係證件。
三、利害關係人(與權利義務之得失變更有直接利害關係之人)範圍如下:

  1. 與當事人有契約或債務、債權之關係者,應繳驗足資證明其有契約,或有債務、債權關係之文件。
  2. 與當事人同為公司行號股東或合夥人者,應繳驗足資證明有此關係之文件。
  3. 與當事人為訴訟之對造人者,應繳驗足資證明有此關係之訴狀或文書。
  4. 與當事人有血親、姻親或家長家屬之關係者,應繳驗足資證明有此關係之文件。
  5. 其他確有權利義務關係者,應繳驗足資證明有此關係之文件。
  6. 依據內政部90.09.24台(90)內戶字第9061798號函規定:「有關申請人持憑商業本票,申請發票人戶籍謄本一案,仍請提法院通知檢附發票人戶籍謄本之文件辦理。」、「至申請人持銀行本票,申請發票人戶籍謄本時,則應提憑退票證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