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公司正在進行訴訟時,有時法院會需要公司的登記資料來確認公司目前的狀態,因此利害關係人會收到收到法院公文,申請公司相關的登記資料。
欠錢不還,有些債權人會向法院聲請取得執行名義,並強制執行。法律程序進行中,法院需要債務人的地址,才可以依法送達,因此,如果債務人是自然人,就需要申請戶籍謄本; 如果債務人是法人(公司),則需要申請公司登記資料。 (法院通常會發公文請債權人補資料,這時債權人就可以攜公文前往申請)
一、哪些人可以申請查閱及抄錄公司的登記資料?應如何申請?
1.以公司負責人名義申請者
- 由公司負責人填寫申請書,並蓋原登記之公司負責人印鑑,或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並簽名或蓋章申請。但如為分公司經理人申請時,應檢附本公司授權文件,並由該經理人簽名或蓋章申請。
- 此外委任代理人申請時,應加具委任代理人之委任書。
2.以利害關係人名義申請者
- 由利害關係人填具申請書,檢附利害關係證明文件,並由利害關係人簽名或蓋章提出申請(如為法人,應以法人之負責人名義提出)。又為便於銀行各分行訴訟需要,准由銀行分公司經理人簽名或蓋章(含條戳章)或蓋具分公司條戳章,申請抄錄其他公司之登記資料。
- 委託代理人申請時:
- (1)利害關係證明文件內,載有代理人姓名者,得由代理人簽名或蓋章申請之。
- (2)利害關係證明文件內,未載有代理人姓名者,應加附委任書,委由代理人簽名或蓋章申請之。
3.以任何人名義申請者
- 填具申請書,並簽名或蓋章提出申請
- 另委任代理人申請時,應加具委任代理人之委任書。
二、利害關係人申請閱覽或抄錄公司登記資料時,應提出哪些文件?
應提出下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一)法院開庭通知書、判決書、起訴狀、合同契約書、支票、退票證明文件、持票理由書、鑑定書、機關團體證明文件或其他足以證明利害關係之文件影本。
(二)如為公司股東者,其應檢附之文件為身分證影本(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留有該股東身分資料者為限)、股票正反面影本或其他投資證明文件影本。
(三)前項文件如係外文者,應另加附中譯本。
三、申請人可抄錄的公司登記資料有哪些?
(一)公司負責人及利害關係人可抄錄下列公司登記資料:
1.核准之公司登記案件申請書。
2.設立(變更)登記表(事項卡)、認許(變更)登記表。
3.公司章程、修章修正條文對照表。
4.股東名冊、股票讓渡書。
5.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暨其附件。
6.登記主管機關行政處分函:包括公司登記核准函、廢止登記函(撤銷登記函)、解散函(含命令解散)、撤回認許函、廢止認許(撤回認許)函、罰款之處分函、破產登記函及臨時管理人登記函等。
7.股東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暨簽到簿影本、股東同意書。
8.董事、董事長或監察人願任同意書。
9.法人資格證明文件、法人股東指派(改派)代表人擔任董監事之指派書、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之訴訟及非訴訟代表人授權書、分公司經理人授權書。
(二)以任何人名義申請者,依公司法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僅以申請查閱或抄錄公司最新公示基本資料(即公司名稱、所營事業、公司所在地、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董事、監察人姓名及持股、經理人姓名、資本總額或實收資本額等七項)及章程為限,但不包括公司上開資料之歷史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