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一名藍姓女子今年5月到8月間在臉書社團內公開張貼總統蔡英文照片,並標註「修官邸1億2千萬…買車4千萬」等不實消息謠言,9月被裁罰6千元。藍女不服裁決提出上訴,並向法官指稱自己有憂鬱症且領有輕度身心障礙證明,希望法官輕判。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藍女散佈謠言屬實,且原判決於合理範圍內,駁回上訴。
自由時報2019-11-17報導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法院審理時檢視藍女提出的憂鬱症就醫資料,但僅能證明她曾因腦部動脈瘤到醫院就醫,與憂鬱症無關,而身心障礙也屬輕度,無從證明她貼文時有不能辨識自己行為的情形;加上藍女與警員對談均能應答,難認定行為時有辨識能力下降的情況。
法官認為,該條款法定最高罰鍰是3萬元,縱使藍女是低收入戶,原判決裁罰6千元並無不當,駁回上訴。
問題二、PO文論及公眾人物也須負查證義務?
答:司法院大法官第509號解釋為調和言論自由與名譽保護之基本權利衝突,於刑法第310條第 3項本文、第311條所定事由外,增設「相當理由確信真實」或「合理查證」,作為侵害名譽之阻卻違法事由。
公眾人物之言行如與公共議題或公益相關者,就其名譽權之保護,固應對言論自由作較大程度之退讓,並減輕行為人對於所陳述事實之合理查證義務,俾能健全民主政治正常發展,並達監督政府之目的;
若僅涉及公眾人物私領域之事項,而與公共議題或公益無關者,殊無僅為他人窺探隱私、閒論八卦之目的,而令其名譽權之保障退讓之理,於此情形,行為人應負之合理查證義務,即不應予以減輕(參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25民事裁判要旨)。
本件情形,藍女貼文僅涉及公眾人物私領域之事項,而與公共議題或公益無關,殊無僅為他人窺探隱私、閒論八卦之目的,而令其名譽權保障退讓之理,於此情形,藍女應負合理的查證義務。又藍女在公開FB社團(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公然轉貼虛偽事實貼文,不管事實真偽、未經相當查證,因此法官認為是明知不實故意捏造上開不實消息謠言之散佈。
參考: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裁定108年度基秩字第104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普通庭裁定108年度秩抗字第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