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2名長庚醫學系女大生2017年9月騎車回校時,行經中和中正路時遇到公車靠站,為閃避超車而被後方貨車撞上,造成後座20歲的余女當場頭部遭輾慘死,而當時有一輛計程車違停公車格被起訴,一審判鄭姓駕駛無罪。案經上訴,高等法院認為余女死亡與鄭違停有因果關係,改依過失致死罪判鄭男1年2月徒刑,可上訴。
ETtoday新聞雲2020-01-23報導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一審法官認為,車禍的主因為胡女爭道所致,與鄭男違停公車停靠區沒有關聯,因此判他無罪,但檢方不服,上訴高等法院。
高院認為一審判決有誤,監視器畫面可見計程車、公車佔據外側車道,連內側車道都剩下不多,機車為閃避而變換車道,才導致與貨車發生擦撞,因此兩者有因果關係,但鄭姓計程車司機曾因過失傷害被判刑,現仍在緩刑期間,竟未遵守交通規則違停釀禍、否認犯行,也未與家屬和解,因此改判1年2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問題二、臨停還須注意?
答: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第1項有規定,以下地方不得臨時停車:
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鐵路平交道、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等處;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消防栓、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道路交通標誌前。另不得併排臨時停車。
新聞1、2之事故皆因駕駛人違反臨停規定而起,提醒未因一時自己方便而恐觸犯嚴重刑責。
參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訴字第4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交上訴字第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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