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張姓男子近幾年不斷因吸食毒品進出戒治所和監獄,鮮少與親生孩子見面,還四處向親友借錢,妻子對他失望透頂,去年經法院調解離婚,但他至今均未給付扶養費,母女相依為命,加上他惡名昭彰,擔心影響女兒未來,妻子向法院聲請女兒改從母姓。
ETtoday新聞雲2017-12-09報導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法官請家調官訪視時,就讀小學的女兒說「從小就很少看到爸爸」,鄰居和同學都知道爸爸是「壞人」,常常因此被嘲笑,「覺得很丟臉」。
桃園地院裁定,因未成年子女於夫妻分居後,都是跟母親同住,並由照顧及共同生活迄今,與生父家人均無往來,姓氏不同,確實較易引起他人之疑問,加上父親顯然對未成年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若變更從母姓,將有助未成年子女在單親家庭中重建親子家庭歸屬感及認同感之心理需求,予以准許改姓。
問題二、聲請法院改姓有沒有什麼要件?
答: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從上開規定來看,雖說夫妻雙方離婚,可以向法院聲請變更小孩子的姓氏,但是別忽略還有一個重要的要件就是「為子女之利益」,也就是說,聲請法院變更小孩子的姓氏,必須是為了子女的利益才行。
姓氏對該子女之人格成長或繼嗣、財產、名譽、自尊、親情互動及自我歸屬認同等,具有重大識別意義,須為客觀上確實認為更姓係有利益該未成年子女之具體事實,始有依上開規定更易其姓氏之必要。如果說任何人離婚都可以任意聲請變更子女姓氏,恐怕對小朋友的發展及自我認同會友不好影響。 那麼什麼是「子女利益」?所謂子女之利益,應綜合家庭狀況、親權行使、子女人格成長等整體情狀予以審酌,乃姓氏除具有社會識別性外,於未成年人之成長歷程言,更具自我認同機能,故聲請變更未成年人姓氏,悉以該未成年人之利益為依歸,至於父母親之心理感受,並非最優先考量之點(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親聲字第62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