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檢署執行科要求分期付款者越來越多,據悉面對經濟不景氣,檢方給予分期付款的標準已有放寬。檢察官說,當事人首要是準時到案,一切都好談,如果人都不出面,通常會從嚴處置。
針對經濟不景氣,法務部已經給予適當放寬,分期付款之前還有1至2月的籌款期,等於無形中又多出一段喘息時間,而分期通常是4期或6期,有特殊原因還可分8期。
自由時報2009-03-29報導
問題一、關於分期繳納規定?
答:為體恤無資力聲請易科罰金之受刑人,法務部特於97年8月28日以法檢字第0970803105號函提示檢察機關靈活運用分期繳納罰金制度:
(一)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於符合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之要件者,如被告以無資力一次完納為由檢具相關證明聲請分期繳納,應予准許,並請考量被告之職業、教育及其經濟狀況,適度延長分期繳納期限。所謂「無資力」不應以低收入戶為唯一標準,而應綜合被告整體狀況為適當之判斷。
此外,被告經通知到案執行時,如依其檢具之證明顯示被告無論立即完納或分期繳納均有相當之困難者,得斟酌其情況,給予最多不超過六個月之緩衝期,供其籌措應繳納之金額。俟緩衝期屆滿後,再令其一次完納或分期繳納。惟上述方案,不適用於已在監執行或經通緝到案執行之被告。
(二)符合刑法第42條分期繳納罰金之規定者,準用上述方案。
問題二、如果是受刑人目前在監獄執行中,可否聲請易科罰金或分期繳納?
答:如果是得易科罰金案件,得由受刑人配偶、三親等內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持證明文件(證明其親屬關係)及部分易科罰金之金額,到地檢署代為聲請准予易科罰金及罰金分期繳納。
如果是專科罰金或併科罰金案件,得委託他人到署代為一次繳清罰金。但如果要聲請罰金分期繳納,得由受刑人配偶、三親等內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持證明文件及部分罰金,到地檢署代為聲請罰金分期繳納。
參考:法務部就彈性放寬分期繳納罰金期限之說明 97-09-04法務部發布
https://www.moj.gov.tw/cp-21-50260-8f9fe-001.html
常見刑事執行程序Q&A 2020-02-15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發布
https://www.qtc.moj.gov.tw/10181/10219/10235/263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