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聞》微罪易服社會勞動 創造55億經濟價值社會三贏局面!

我國刑罰中的微罪易服社會勞動服務,自2009年9月1日實施以來,至今已經超過10年。根據法務部統計,易服社會勞動服務若以最低工資計算,已經創造社會上近50億5千萬元的產值,又減緩監獄人滿為患、疏減國庫獄政5億元支出,便利受刑人更快復歸社會,可謂成功創造三贏局面。

ETtoday新聞雲2019-09-29報導

問題一、什麼是社會勞動?

答:是屬於刑罰的一種易刑處分,我國社會勞動制度仿效歐美盛行已久的「社區服務」制度,要求犯罪人在社區提供一定時數的工作與服務,補償社區因犯罪而生的損害,替代入監執行,讓非惡性重大、微罪、犯行較單純者,以提供無償的勞動或服務,做為刑罰之一種替代措施。

1.得易科罰金的案件:當事人若沒有錢易科罰金或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可依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2.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當事人可依第3項規定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由於社會勞動須按時報到,遵守規範,若不履行或有違規情事,將被撤銷而執行原宣告刑。與易科罰金相較,社會勞動具有較強的刑罰威嚇教化作用與監督制約功能。

?只要是應執行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案件都可以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提供社會勞動6小時折算徒刑或拘役1日,必須在1年內履行完畢。

?如果不履行社會勞動,就馬上執行原宣告刑。

?得易科罰金案件,准許易科罰金與易服社會勞動之轉換。

?數罪併罰案件,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逾3年。但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月者,履行期間不得逾1年。

問題二、易服勞役又是什麼?

答:易服勞役係指因被判罰金刑的被告,如果不能在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罰金,且沒有財產可以繳納,強制受刑人在監所內的工場工作,抵繳罰金,以每天1千元、2千元、3千元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一年。


參考:

繳不起易科罰金一定要關? 檢察官:可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2018-07-18自由時報報導

https://m.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491643

社會勞動制度簡介  2019-05-02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發布

https://www.phc.moj.gov.tw/292419/292596/292597/573539/po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