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歲侯姓男子遭控,2019年5月8日下午4點半在嘉義一國小,見一女老師獨坐在教室內工作,竟上前假借詢問以前老師的名義,趁機裸露自己下體給女老師觀看,同時還做出不雅、公然猥褻等行為,嚇的女老師急呼救報警處理。
ETtoday新聞雲2020-02-29報導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侯男法庭上稱,自己2013年7月開始被診斷出患有「股癬」,胯下會不時脫皮並感到搔癢,又2014年4月時再被診斷出「對磨疹」,致他胯下更經常容易疼痛及搔癢,對此他表示,事發當天動作是在抓癢而非猥褻。
法官認為女老師僅看一下,並無法確定侯男是否有脫下褲子、裸露生殖器的行為,又經勘驗國小走廊監視器畫面,可見侯男當日穿著運動短褲,進教室前在走廊行走時,就常出現左、右手交互輪流擺放(抓捏)生殖器及大腿內側的動作,可知侯男確實是因患有皮膚疾病所以摩擦大腿內側,而且只要摩擦幅度較大,確實容易讓人誤會是在套弄、抽動生殖器。
嘉義地院一審依罪證不足判侯男無罪;二審台南高院認為,依目前事證,仍難以認定侯男當下是在從事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的猥褻行為,審結駁回上訴。全案仍可上訴。
問題二、什麼是公然猥褻?
- 答:刑法第234條第1項: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本罪所處罰者,除客觀上有公然為猥褻之行為外,尚須主觀上有供人觀覽之意圖。簡單來說,單純公然為猥褻行為者,已非屬修正後刑法第234條所欲處罰之範疇。而行為人是否有「供人觀覽」之意圖,本屬內心之事實,此等主觀狀態存在於行為人之內心世界,除非行為人自白此一主觀犯罪構成要件,否則於訴訟上欲探究行為人有無此主觀意圖,類皆以情況證據及彰顯於外之客觀行為作為認定該主觀犯意之證據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