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聞》邀女毒友吸毒為他慶生 利用她吸毒產生幻覺玷辱判刑

楊姓男子與女子小蘋因交易毒品而結識,兩年前他生日時,邀小蘋為他慶生,在摩鐵吸食毒咖啡包,趁她意識混亂時,趁機玷辱她,經被害人報警,法官以楊的犯行惡劣,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台中地院今天依乘機性交罪將他判刑3年6月。可上訴二審。

聯合新聞網2020-04-15報導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合議庭審酌,楊男為滿足一己慾念及性慾,明知小蘋於案發時,已因施用過量毒品而陷於意識不清、且不能抗拒,侵害被害人的性自主決定權,且已戕害被害人心理,造成其終生難以磨滅陰影,所為惡劣

衡量被告於犯後終能坦認犯行,已生悔意,惟未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無彌補被害人所造成損害之具體表現,犯後態度難認良好,暨國中畢業學歷等一切情狀,判處3年6個月。

問題二、什麼是乘機性交罪?

答:刑法第225條第1項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相類之情形」是說,被害人雖不是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但受性交時,因昏暈、酣眠、泥醉等相類似之情形,導致被害人無同意性交之理解,或無抗拒性交之能力(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859號判決可資參照)。

本件被害人因施用過量摻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咖啡包與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而意識不清,相類於精神障礙而不能抗拒之狀態,而加害人利用被害人意識不清的狀態乘機性交,因此觸犯本條規定。

參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侵訴字第1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