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部一名柔道教練,涉嫌與2名未成年女學生不倫戀,卻發生案外案,劉姓和李姓男子拿著教練和女學生的不雅照勒索教練的父親,結果在道館遭壓制扭送法辦,彰化地方法院以恐嚇取財罪,分別判2人有期徒刑4月和3月。
聯合新聞網2020-04-24報導
問題一、本件針對勒索的部分,法官怎麼說?
答:法官認為,劉姓和李姓男子2人正值壯年,不思正當方式獲取財物,竟恐嚇索討金錢。姑念二人坦承犯行,劉說他平常當搬菜工,因阿嬤住院,會分擔家計,李目前無業,分別將兩人判刑4月、3月,可易科罰金。
問題二、那柔道教練與女學生的部分,法官怎麼說?
答:法院審酌認為,被告明知甲女於案發時是未滿18歲之少年,正值身心發展階段,判斷力及自我保護能力未臻成熟,竟恣意拍攝少年正面及背面全裸電子圖檔,所為對於少年身心發展具有不良之影響,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規定。
但考量被告犯後有悔意,且於拍攝後並未蓄意將該電子訊號化為照片流出,而甲女亦於審理中到庭陳稱現與被告仍在交往中,請求本院從輕量刑等語,因此綜合一切情狀處6個月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另因本件被告行為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規定,業於106年11月29日修正,並自107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案即應依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規定而為適用。
(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俢正後,改為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參考: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19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103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