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李耿誠律師
你還記得前年2020年5月29日嗎?
那是劃時代的一天 !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刑法通姦罪的規定,限制人民憲法第22條所保障的性自主權,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自當天公布日起失其效力。
你會問,這樣不就外偶無罪,對配偶真的沒有保障?
法律上有「侵害配偶權」的訴訟可以請求賠償。
侵害配偶權在定義上是指,夫妻一方違反婚姻的忠誠,破壞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的權利。
侵害配偶權的認定標準,是男女互動交往超出正常的社交行為。
不過,2022年實務上出現有否定侵害配權的見解,重重地打擊在婚外情中受害的一方,例如【深夜熱線,手牽手】案。
證據上,大家經常使用LINE互傳訊息,LINE的對話截圖,就成為法庭上常見的證據。只是證據能不能能證明侵害配偶權,就不一定。
其他像【老公的保險受益人是小三?】案在保單上的受益人上寫「未婚妻」,並加註:感情深厚」。結果卻是敗訴。
至於侵害配偶權的賠償金額,在【大老婆反擊三小們】案中,一個小三生了孩,一個小三和她老公同居10年。你猜會賠償多少?
我們寫過侵害配偶權的文章:
我們處理過侵害配權的案件:
沒有配偶權存在的世界?
【深夜熱線,手牽手】
台北陳姓女子不滿丈夫與洪姓女子交往甚密,提告洪女侵害配偶權求償。陳女提告主張,洪女於民國108年4月至6月間,經常深夜與丈夫通電話,超出一般交友範疇及界限。
洪女並於108年8月間,與丈夫在外牽手而有婚外情的情形,侵害她的配偶權,求償新台幣80萬元,並提出影片、臉書照片為證。
不過,台北地方法院法官罕見認定沒有配偶權概念的存在,陳女請求無理由,判決駁回。台北地方法院表示,尊重法官獨立審判(相邊新聞見中央社2021/12/27報導)。[1]
我國憲法現今重視以獨立個體的 (性)自主決定
本案法官參考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理由書中,肯認人民有自主決定「是否結婚」、「與和何人結婚」的憲法第22條結婚自由;
釋字第791號解釋及理由書中,認為性自主權為個人自主決權的一環,婚姻關係中個人人格自主(包括性自主權)的重要性,更加受到重視。
本案法官因此認為,我國憲法規範已由過往強調婚姻與家庭的制度性保障功能,變遷至重視以獨立個體為基礎之 (性)自主決定。
「配偶權」隱含一方為受支配的客體
本案法官指出,司法院大法官釋 字第791號解釋已經闡明,刑法通姦罪的規定,限制人民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性自主權,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自109年5月29日公布日起失其效力。
配偶不因婚姻關係所負的忠誠義務,而有支配他方意志或自主決定的特定權利,自不應承認隱含配偶為一方客體,受 一方獨占、使用的「配偶權」。
既然如此,陳女以洪女侵害其「配偶權」,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給付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便無法律上的依據,駁回其請求。
本案法官為少數見解
我國民法的確沒有規定「配偶權」,而是實務上的判決所創設:「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 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 之權利」。[2]
實務亦大多援引此類見解,作為「配偶權」或 「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之權利」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權利」的基礎。
本案法官的見解較為罕見,並不是多數判決所採取的見解,可以上訴二審,嘗試爭取較佳的判決。
保險受益人寫小三,還不認定侵害配偶權?
【老公的保險受益人是小三?】
廖姓女子與周姓男子結婚25年,雙方近年離婚訴訟中,廖女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指控陳姓女子與周男同財共居,出雙入對,是介入婚姻的小三。
周男還把3張保險的受益人,填寫陳女的名字,關係為「未婚夫妻」、「感情深厚」及被保險人之「妻」等,陳女應賠償250萬元(相關新聞見自由時報2022/05/19報導)。
保單關係寫「未婚妻」,不代表兩人同居
台中地方法院法官認為,夫妻雖有忠誠義務,但也各自保有獨立社交往來權利。
周男於保單上的受益人填寫陳女,關係為「未婚妻」、「配偶」等,這些記載只是讓保險公司於形式上的審核。
保險公司審核保單時,客戶不必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兩人的關係,因此無法僅依上開的記載,就認陳女男與周男有同居。
受益人是應周男要求來寫
保險公司的保險員前來作證說,陳男簽名時,曾表示受益人要寫陳女,他直覺認為陳女是周男的妻子,遂於欄位上填寫「被保險人妻」。
其餘兩家保險公司人員也作證說,周男表示將陳女記載為「被保險人想要照顧之人」,但承辦人員認這樣記載將無法承保,才改記載為「未婚妻」,並加註:感情深厚。
法官指出,這此等記載都是為了讓保險公司同意承保,所做的保險事務,的確無法依此記載認定陳女與周男同居。
老公周男拒絕證
台中地方法院為求查證陳女是否與周男同居,通知周男出庭作證,周男卻說,他被妻子廖女控告偽造文書、詐欺等刑事告訴,他拒絕證言,
不過,從上述證據判斷,都無法推認陳女與周男同居生活,且已達破壞廖女婚姻圓滿幸福的程度,法官駁回廖女的請求。
侵害配偶權敗訴,上訴二審
你會好奇,為什麼保單上這樣寫,陳女還不成立侵害配偶權?
由判決內容來看,廖女主張陳女侵害配偶權的理由是她和老公同居,而證據是保單上受益人的「未婚妻」、「配偶」等記載。
廖女似乎沒有證明陳女有什麼行為,和她老公的互動超出一般男女的社交行為,只是依照周男的保單記載來推論陳女有和周男同居,但保單的記載也無法證明兩人同居。
不過,本案有上訴,後續判決有待觀察。相反的,如果廖女對周男提告侵害配偶權的話,應該就會成立。不過通常是:女人只會為難女人。
侵害配偶權的相當賠償,怎樣才合理?
【大老婆反擊三小們】
姜姓富商去世後,何姓妻子整理遺物,發現丈夫竟背著她和兩女搞婚外情。其中韓女和姜男同居長達10年, 姜並資助韓女取得英國名校碩士、贈送保時捷跑車、勞力士表等精品。陳女則與富商生下一子,何妻怒告並各求償100萬元。(相關新聞見自由時報 2022/05/03 報導)[3]
賠償金額多少才合理
法院最後認定兩位小三成立侵害配偶權,判決韓女應賠償何婦50萬元,陳女賠償30萬元 。
法院引用一則最高法法院認定精神賠償的見解:
法律上的慰藉金的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著有51年台上字第223 號判決可參。
侵害配偶情節是否重大
本案法院審酌陳女、韓女均明知姜宗瑤係有配偶之人,陳女自102年起、韓女自99年起,分別與姜宗瑤存有男女朋友關係。
陳女更於107年生下一子,陳女、韓女之行為,破壞、惡化何妻與姜男的婚姻狀況,侵害何妻的配偶法益,足以對何妻造成一定程度的精神痛苦,情節已達重大。
斟酌兩造的工作、收入、財產等經濟狀況
法院以何妻為大學畢業,現為公司負責人,於108年有所得150萬1,332元,名下有房屋1筆、土地2筆及其他營利事業所得。
陳女為高中肄業,目前自己接案,收入約0元至3萬元間,於108年有所得35萬792元,名下無其他財產。韓女為倫敦大學碩士,目前無業,108年有所得15萬1,141元,名下無其他財產。
法院綜合考量兩造的的身分、學經歷、工作狀況、財產所得、侵害的時間長短及上述諸情,認何妻請求陳女精神慰撫金部分,於30萬元之範圍內為有理由,請求韓佳珍給付精神慰撫金部分,於50萬元之範圍內為適當。
賠償金額和你的期待會有落差
這則判決的金額較高,原因是情節上比較嚴重,一位小三同居10年、長期資助生活費等等、另一位還了小孩。你會問生了小孩才判賠30萬元,這樣未免太便宜小三們?
目前實務上,大多數判決賠償的金額不會太高,當然還是要看個案情節而定,而且通姦罪宣告違憲後,賠償金額會不會往上調整,也值得我們後續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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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判決是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 41 號民事判決。之後同一位法官於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122 號民事判決中,仍然採取相同見解,甚至更一步說明「配偶權」不是憲法上的權利、法律上的權利,也不是法律上的利益。
[2] 最高法院55年度台上字第2053號民事判決。
[3] 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上易字第 988 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