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新聞》百張罰單沒繳遭註銷車牌

新北市張姓男子有116件交通違規紅單未繳,導致車牌被註銷;但他車上竟懸掛瑞芳農會所屬車輛車牌,而該車牌於今年1月下旬,瑞芳農會已通報失竊,警方將他逮捕並移送法辦。

張男宣稱,車牌是自己3月份撿來懸掛,並非行竊所得。

法官認為,張男觸犯侵占罪,判罰他1萬元。

自由時報2020-09-29報導

本件法官怎麼說?

  • 答:法官認為,瑞芳農會所持有的車牌,並非許姓管理員所遺失,而是被不知名的人偷走後,再被丟棄,因此該車牌屬於「盜贓物」,並非「遺失物」。

    法官審理後,認定張男拾獲他人遭竊車牌,竟未交由警方處理,反而侵占還懸掛使用,法治觀念偏差,加上他又有妨害自由、毒品、誣告等多項前科犯行,素行不算良好,而交通違規部分就高達116件未履行,考量其家境、犯罪方法、動機、目的及犯後態度後,依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判罰他1萬元,得易服勞役10天,全案仍可上訴。

路上撿到東西,該怎麼處理?

  • 答:日常生活中,我們可能會在路上或是其他場所,撿到他人遺失或忘記帶走的東西(簡稱拾得遺失物),這些東西在法律上做「遺失物」。而依照刑法第337條規定,如果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可以處15,000元以下罰金。

    所以,如果撿到他人遺失物,應送至警察機關處理,警察會依照相關規定聯繫失主或進行招領的程序。又如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6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