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一名邱姓女子租屋,但她遲交房租還多次聯繫不上,女房東的吳姓丈夫報警處理,並在凌晨時分帶了員警到租屋處敲門和按門鈴。邱女不滿自己睡眠遭打擾,反控告吳男強制罪。檢警偵辦後吳男頻頻喊冤,稱說是邱女要用押金抵押,這已經違反租屋契約,也有徵得員警同意才按門鈴。
TVBS新聞2019-05-23報導
本件檢察官怎麼說?
答:檢方勘驗當時監視器畫面,認定儘管當時吳男按門鈴的時間不太妥當,但也無做出要對邱女生命、身體和自由的侵犯行為,並未達到構成要件脅迫他人的程度;加上邱女事後也說,要繼續住在該處2個月,直到押金抵扣完再搬走,因此認定吳男的行為並未讓邱女感到畏懼,最後予以不起訴。
房租可以從押金抵扣嗎?
答:租賃期間內,如果房客有欠繳房租,並無權向房東主張要求從押金抵扣租金,但如果是房東同意以押金抵租金,並無不可。
不過,土地法第99條規定,「前條擔保之金額,不得超過二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已交付之擔保金,超過前項限度者,承租人得以超過之部份抵付房租。」因此,如果房客起初交付給房東的押金,已超過2個月租金的總額(例如繳3個月押金),此時承租人就可以向房東主張,從溢繳的部份去抵扣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