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姓男子到高市某超商ATM領錢,他還沒操作機台,就發現機台吐了3萬3千元給他,王把錢拿走後,被前一位操作機台的翁姓婦人提告侵占,翁婦稱那是她存款失敗的錢,但法官認為無法證明翁婦存款失敗後錢被王男領走,因此判王男無罪,但檢方認為法官無罪理由太瞎,替翁婦上訴求公道。
自由時報2022-02-09報導
法官怎麼說?
答:法官勘驗現場監視器畫面,確認王男緊接著翁婦操作機台,但法官認為,翁婦把錢放入ATM後,沒有等到機台顯示交易成功或失敗就離去,且離去後發現自己存款失敗,也沒有立即前往機台查看,與常情不符,加上無法證明王男有取走ATM吐出的3萬3千元,頂多只能確定翁婦存款交易失敗,鈔票遭人取走的事實,無法證明是翁婦或是何人拿走,因此判王男無罪。
但檢方收到判決後認為,王男在警訊筆錄中已坦承取走3萬3千元,還說會把錢還給翁婦爭取和解,且王男緊接著翁婦身後操作機台,ATM交易失敗吐出的錢不翼而飛,合理推斷就是被王男取走,但法官沒有考量到此點就判王男無罪太過草率,因此決意替翁婦上訴討公道。
什麼是侵占? 刑法上有那些侵占罪名?
答:刑法有規定不同類型的侵占罪,分別是第335條第1項的普通侵占罪、第336條第1項的公務侵占或公益侵占罪、第336條第2項的業務侵占罪、第337條的侵占遺失物、漂流物以及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共7個罪名。
第335條及第336條的罪名,都是以合法持有他人之物作為要件,但第337條則是以將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變為自己所有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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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這件案例被告被判無罪,法官勘驗監視器畫面,確認張男撿到錢後,確實曾一度轉身返回超商,離去時沿路都把鈔票拿在手上,沒有蓄意遮掩、隱藏,步伐也未加快,且與同行同事談笑風生返回公司,何況得知失主後,也立刻承認有拾獲金錢並表示返還的意願及聯繫返還方式,法官因此採信,認定沒有侵占的主觀意圖。
法官認定,拾獲者若因私事耽誤送警處理時間,則不能過分苛求拾獲者必須置個人私事於不顧,去優先處理拾得物,不能僅憑還錢的時間點,就直接推論張男有將錢據為己有的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