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駁車陳姓男駕駛,4年前執勤時突然腦中風,昏迷救治後成為植物人。家屬認為他曾經未休假連續上班33天,單月加班逾100小時,勞保局認定為職業災害,家屬向公司提告求償勞動力損失、看護費等共3385萬餘元。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亞通公司應賠償陳男和一對子女共1369萬餘元。全案可上訴。
自由時報2022-01-22報導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北院審理後認為,陳男發病前4個月,須於凌晨4點到班,駕巴士往返台北與桃園機場,每趟間有間隔,但縱使有空檔也沒辦法充分休息,必須隨時照看車輛、清潔、加油、或準備下一趟路線,因此待命時間也應列入工作時間。
陳病發之前曾經連續33日、15日、8日、12日工作沒有休假,案發前1個月的加班時數超過100小時,發病與工作負荷的相關性極強,公司製作的工作時數表不符真實工作情況。
北院認定,台大醫院已斟酌陳男高血壓、糖尿病和高血脂等病史,由職業醫學專科醫師評估認為其腦中風和超時工作之間,有因果關係,屬職業災害,報告沒有瑕疵,故認定亞通須賠償,審酌陳男患心血管慢性病多年,卻無視嚴重性,未定期追蹤治療、服藥,自身應負疏於注意的2成過失責任,判決亞通應賠償陳1289萬餘元、子女各40萬元,共1369萬餘元。
✍什麼是待命時間?也屬於上班時間嗎?
?♂️包含在工作時間內。
所謂待命時間,此係指勞工雖未實際從事核心勞務作業,但基於特別約定或依雇主指示,在相近時間內為相關準備工作或待命候傳,以順利執行勞動作業或隨時相應處理雇主交付之工作。
待命時間所做與勞動契約約定之勞務給付不完全相同,勞工容或兼得同時進行其他事務之處理,但因仍處於受雇主支配利用或為雇主利益隨時提出勞務之狀態,其受雇主規制程度非低,終究與勞工在時間、行動或精神均得自我支配、掌控之休息狀態有別,仍應解釋屬於工作時間,是工作時間內涵自應包括正常工作時間及待命時間。
問題二、勞工如因過勞致死,是否可依職安法課予雇主刑責?
答:勞工過勞主要源於超時工作,其預防對策仍在於落實勞動基準法工時規定,而職安法之「預防」,係以「高風險群」勞工之健康管理為主,課以罰鍰,較為合理,且實務上過勞疾病多為個人原因及職業原因等多重因素所致,職業因素僅為「促發」(非引起)原因之一。
惟為強化雇主預防勞工過勞之責任,遏止雇主不當以責任制為由,致勞工因工作負荷過重促發腦心血管疾病,未來對於過度工作負荷之勞工,如已提出醫師預防過勞之醫囑或評估報告,雇主仍不當指派其從事工作導致勞工過勞死者,除將依職安法處分外,如有應注意,並能注意,而疏於注意之情事者,仍得視其情節,依涉嫌刑法第276條業務過失,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回答取自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參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勞訴字第22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