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唐無業男搶劫行乞獨臂輪椅父 養父怒斬收養關係

桃園市29歲無業蔡姓男子,平日遊手好閒,竟將歪腦筋動到蔡姓養父身上,趁著養父乘坐輪椅在傳統市場行乞之際,搶奪其乞討來的現金逃離,連續3次搶得1、200元,第4次犯案時被員警依現行犯逮捕送辦。桃園地檢署今天依搶奪罪嫌將蔡男提起公訴;而蔡男的養父也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關係。

自由時報2022-03-23報導

問題一、本件檢察官怎麼說?

答:檢察官訊問時,蔡男承認拿走養父碗內的錢,但稱是「養父同意給他的」等語;蔡男養父怒斥養子未經他的同意就搶走碗內乞討來現金,前後4次;另有證人指證看到蔡男行搶,警方也取得市場內監視影像佐證。

檢方認為蔡男犯行明確,依搶奪罪嫌將他提起公訴;蔡姓養父對養子不思工作、接連搶奪欺凌他,另已向桃園地院聲請終止收養關係。

問題二、什麼樣的情況下可以終止收養?

答:

一、合意終止收養(民法第1080條)養父母與養子女雙方同意終止收養關係

1.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如果養子女為未滿7歲或滿7歲的未成年人,應由

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代為或同意終止收養關係的意思表示,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如果養子女為成年人,就不需經過法院認可,養父母與養子女直接到戶政事務所辦理即可。

2.夫妻共同收養子女者,其合意終止收養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單獨終止:

一、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3年。

二、夫妻之一方於收養後死亡。

三、夫妻離婚。

二、判決終止收養(民法第1081條)

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一、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

二、遺棄他方。

三、因故意犯罪,受2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

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

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三、死後終止收養(民法第1081-1條)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

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

如養子女為未滿7歲,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向法院聲請許可。

如養子女為滿7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其終止收養的聲請,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的同意。

法院如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得不許可。

參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收養專區>終止收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