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姓男子開車撞倒騎腳踏車的呂姓男子,涉嫌過失致重傷害罪,並被求償5百萬元,高雄高分院調查,呂爛醉貿然跨越槽化線逆向行駛,判決蘇男無罪定讞,求償一併駁回。
自由時報2022-04-05報導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蘇告訴法官說,其沒有違反任何注意義務,依據其行駛的速度,煞停需要3.3秒,但呂進入其行駛的車道後只有2秒可反應,無法採取任何的安全措施,否認犯行。
蘇被橋頭地院判決無罪後,呂男不服上訴,檢方並指出,呂僅騎乘自行車,車速應認非快,逆向一路駛來與其他車輛都未發生撞擊,益徵該路段對向車道行駛車輛均能注意到他騎車穿越道路,蘇若有注意車前狀況,或下雨後減低車速,應有閃避或煞停的可能。
2審合庭法官調查,據車禍鑑定報告,呂出現在蘇前方,距離車禍發生至多僅約2秒,加上呂車無任何反光、發光設施,而當時蘇車時速50公里,煞停時間約需3.3秒,根本來不及閃避。
此外,呂經抽血檢驗後,酒精濃度高達313毫克/公升,換算後相當於吐氣所含酒精濃度1.56 毫克/公升,有重大過失,車禍鑑定報告並認定蘇沒有過失,因此維持無罪判決。
問題二、有關「強制採血」檢驗?
答: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5條第6項規定,汽機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也就是說,駕駛肇事後拒絕接受酒測或不能接受酒測(例如傷勢嚴重直接送醫)時,交警可委託醫院或檢驗機構強制驗血。不過該項規定,已經憲法法庭在今年2月25日宣告違憲,因該規定牴觸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身體權、資訊隱私權,相關機關應在2年內完成修法,在25日判決公告前,已實施採證程序而尚未終結的案件,仍依照該規定辦理。
至於在修法完成前的過渡階段如何辦理?
➡如果駕駛人肇事拒絕或無法接受酒測,交警應先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才能強制驗血;但若情況急迫,交警可先委請醫療機構實施強制驗血,並於24小時內陳報檢察官許可;檢察官如果不允許,應於3日內撤銷。駕駛如果不服強制驗血,應於檢測後的10日內,向法院聲請撤銷。
參考有關酒駕的罰則
一、刑事責任
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
- ?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行政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規定,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
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如有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的情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
- ?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15,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罰鍰
- ?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30,000元以上120,000元以下罰鍰
- ?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至2年
- ?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2年至4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酒駕累犯
- ?汽機車駕駛人於五年內第二次違反者,依其駕駛車輛分別依第1項所定罰鍰最高額處罰之。也就是機車90,000元、汽車120,000元。
- ?第三次以上者,按次加罰新臺幣9萬元
- ?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參考: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10年度交上易字第120號